案情:某市某镇某村甲、乙夫妇二人育有两女,次女生于1982年。其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一对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孩子,除非一胎严重残疾,方可批准生育二胎。另,还留有“若确实困难,经审批的,也可生育二胎”的政策口子,甲乙夫妇的长女健康,是依据该政策审批生育次女。现,某省实行计划生育扶住奖励政策,甲乙夫妇符合该奖励政策标准,但,四十年前的审批二胎手续遗失,某卫健局不予办理奖励政策,遂,成讼。
审理:作为甲乙夫妇的代理人,我方提交法庭自某市档案馆查询的1981至1983年计划生育报表、与涉诉某村关涉的年终总结等资料,但不能证明甲乙夫妇次女出生的合法与否。我方提出,卫健局负有保管涉诉计生档案并向法庭提交的义务、负有证明甲乙夫妇次女系违法生育的证明责任……
审判结果:某市人民法院出具判决:确认被告某卫健局对甲乙夫妇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未作处理的行为违法;某卫健局在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对甲乙夫妇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