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任职散装货轮水手长18年,呼吸系统疾患,疑似尘肺病症状。去地区职业病医院检查,无果;去省职业病医院检查,诊断为不是尘肺病。后,又去该省其它省立医院检查,诊断为尘肺病。甲持省立医院的诊断结论去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认定其不是工伤。诉讼起。
审理及处理:该案审理期间,经双方充分展示证据质证及法律依据对抗,人社局败诉已成定局。人社局与甲庭外和解,甲撤诉,人社局认定其所患尘肺病为工伤。
意义:该案克服了三个似乎不可逾越的法律问题,为该地区工伤认定开辟了一条新路,系该地区之首例,是该地区潜在工伤职工工伤认定的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