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兰丰战律师
案情:公司甲承揽金矿井下采掘工程,招用乙从事采掘工作多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甲也未给乙缴纳社会保险。乙于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乙伤害严重、负事故次要责任。其时,120救护记载的时间为当日16时许,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事故时间为当日下午18时20分,甲称夜班时间为20时,为避免承担工伤保险补偿责任,甲公司否认乙是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据此认定,乙发生交通事故不是在上班途中,不认定工伤。诉讼起。
审理: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后,甲公司一管理人员到现场参与救助,且要求乙之亲属上交事故发生时乙随身携带的下井的必备的护腰、定位仪的录音资料,以及此后与甲公司负责人就乙未发放的工资、本次事故医疗费及能否申报工伤的谈话录音,足以认定:甲公司负责人对于事发当日乙系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明知;甲公司管理不规范,乙并无固定不变的上班时间,须随时听从公司的调遣。
结果:经行政诉讼庭审的激烈对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了不认定工伤的决定,着手给乙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